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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医保局:禁止医院分批结款
    信息来源:未知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0-05-13 16:14  ‖  查看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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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监管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新政策5月1日起开始执行。


    NO.1设立专款账户,查支付情况


    4月21日,湖南省医保局印发《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内容涉及了在线支付等新的结算方式,在监管上也公布新要求。

    据通知显示,本细则所指医药集中采购包括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供应商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医药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不得混户。

    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省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药品和耗材采购的医保基金预付款。

    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年6月20日,监管账户开户行将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医疗机构具体单位进行分解计算利息,并在每年6月21日将利息计付到医疗机构上报的利息账户。

    省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对监管账户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NO.2需足额支付,不可分批打款


    在结算方式上,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医药采购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省交易中心通过平台的监管账户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供应商应将退货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

    在线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网银支付,即指医疗机构(供应商)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线主动支付(退回)医药采购资金,网银支付采用中国银联清算系统结算。


    (截图来源:医保局官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监管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NO.3打击回扣,医保直接结算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记入其他应收款—监管账户——**供应商科目;

    监管账户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后,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对应记入应付款**供应商、其他应收款—监管账户——**供应商科目。

    监管账户收到公立医疗机构划入应付给供应商的贷款后,省交易中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同时,对公立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采购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审核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T+2)办理线上付款,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作冲减其他应付款处理。

    省交易中心每月8日前将监管账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双方对账。

    可以看到,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耗材结款流程将透明化。医保设立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管,使支付、招标、定价合一,这也是从侧面打击院内医用耗材灰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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